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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喬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蓉 被上訴人  頤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 2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8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該等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有同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提出上訴狀,其上僅記載 「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實難甘服,除理由狀容後 補呈外,謹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表明上 訴理由,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1件附卷可證;上訴人逾20日 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可稽 。上訴人既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於上訴狀 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即毋 庸命其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 ,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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