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喬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香蓉
被
上訴人 頤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
2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8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該等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此有同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規定
可資參照。
二、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提出上訴狀,其上僅記載
「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實難甘服,除理由狀容後
補呈外,謹於法定
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表明上
訴理由,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1件附卷
可證;上訴人逾20日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
可稽
。上訴人既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於上訴狀
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即毋
庸命其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
,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而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
爰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