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達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 尾
訴訟代理人 邱進對
被 告 梁文德即寶弘水電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街○○○巷○○
號,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