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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元仁 被   告 展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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