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原 告 廣元門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元仁
被 告 展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07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
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