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瑋祐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鄉○○路○○○○○號
法定
代理人 吳宇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46
5元,應徵
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