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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瑋祐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鄉○○路○○○○○號 法定代理人 吳宇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46 5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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