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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毓蔚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蓁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美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乙、實體方面:六、倒數 第三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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