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來
被
上 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
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73,7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