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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來 被 上 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建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73,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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