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之法定代理人「王 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