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樺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建字
第14號解除
承攬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50,000元(含本訴部分新臺幣
1,800,000元及反訴部分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