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9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良慶
被 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被 告 林文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07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27日、
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3日
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
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