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銓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林
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建字第1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7,9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7,
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