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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銓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林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建字第1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7,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 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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