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廖益志
法定代理人 廖益民
被 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