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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益志 法定代理人 廖益民 被   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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