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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原   告 友兆企業社即徐郁琪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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