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原 告 友兆企業社即徐郁琪
訴訟
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
被 告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