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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被 上訴人 徐郁琪即友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6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 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 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 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 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3,485 元,上訴裁判費為4,3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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