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強
被
上訴人 徐郁琪即友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64 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
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
益之額數與
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
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
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
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
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3,485 元,上訴裁判費為4,3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