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 告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民事訴訟
上訴最高法院審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
建上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