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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   告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民事訴訟上訴最高法院審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 建上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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