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 告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民事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
1783號事件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