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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 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234,486元,應徵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3,864元,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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