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建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
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234,486元,應徵
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3,864元,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