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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建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 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 第267 條第1 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起訴狀已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送達被告,有被告之 送達證書可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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