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建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
答
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
辯狀於法院,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為民事訴訟法
第267 條第1 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
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
經查,
起訴狀已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送達被告,有被告之
送達證書
可證,被告
迄今仍未提出
上開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