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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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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1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4,99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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