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宇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1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4,991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