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宇助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9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