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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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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9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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