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1號
原 告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訴訟代理人 林紀隆
被 告 詠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