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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1號 原   告 峻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德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訴訟代理人 林紀隆 被   告 詠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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