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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9號 原   告 冠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雲 被   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1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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