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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梅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吳光陸 律師 被   告 全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家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       謝明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頁第七行關於「即屬足採」之記載,應 更正為「即無足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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