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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抗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相 對 人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相 對 人 崇越石英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8 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一審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 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抗告人茂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月18日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書,約定 抗告人應按月分期向相對人清償欠款,如未按期清償,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另於99年4月28日簽署增 補合約書及動產抵押契約書,嗣後再分別於100年10月7日簽 訂增補協議書、101年3月19日簽署第三次增補協議書,並以 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抗告 人未依約繳納欠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下同)69,815,17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二、相對人因實行抵押權,對於抗告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 押物,並經原裁定予以准許。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緣抗告人之他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針對抗告人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具狀聲 請重整暨聲請緊急處分(案號:101年度整字第1號),日前 業由該院裁定核准前開緊急處分之聲請在案(案號:101年 度聲字第174號)。依前開緊急處分裁定所揭示之主文第一 、二項內容,抗告人之債權人自該裁定黏貼於該院牌示處之 日90日內,不得行使對於抗告人之債權,且自前開裁定送達 之日起90日內,抗告人之債權人對抗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 亦應予以停止。 ㈡按公司聲請重整,法院為准否裁定前,依公司法第287條規 定,裁定於一定期間內為限制處分,其目的即在維持公司之 現狀,評估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若許公司之債權人再依 一般訴訟、非訟或執行程序,請求公司履行債務,便無從達 此目的,公司法第287條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 ㈢次按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3、4款,係分別就「對公司行使 債權之限制」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加以規定,而債權 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質物,其目的即在獲得清償 ,故應屬對公司行使債權之行為。至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後聲請強制執行應否中止其執行程序,乃屬另一問題,二者 不可混淆,尤以質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質物後,非必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質物,即可自行拍賣,此時即不受 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4款之限制,故如不認其聲請准許拍 賣之裁定為向公司行使債權之行為,事實上將無從達到緊急 處分之目的。 ㈣末按上揭聲請重整案既業經繫屬法院裁定緊急處分,諭令抗 告人之債權人於該裁定所揭示期限內不得行使對抗告人之債 權,且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應停止,則本件相對人聲請 鈞院裁定准為拍賣抵押物,其目的既為藉拍賣抵押物以滿足 對抗告人之債權清償,自屬行使對抗告人債權之行為,而為 前開緊急處分裁定所禁止之行為。依此,原裁定法院縱令對 於本件聲請裁定准為拍賣抵押物事件只應為形式上審查,然 於原裁定法院為裁定前,既已函文通知抗告人表示意見,而 抗告人亦已將前開緊急處分裁定內容具狀陳報原裁定法院, 則原裁定法院自應就前開抵押債權人之聲請為駁回之處分, 方符法制。 ㈤綜上,本件原裁定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顯與法 律規定相違。並聲明:原裁定廢棄;原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 及本件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四、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 抗字第128號判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件,並無確定 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 ,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求 解決,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參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 第269號判例、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其與抗告人於前揭時間分別簽署分期還款 協議書、增補合約書及動產抵押契約書,而以附表所示之動 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抗告人未依約繳納 欠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9,815,174元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增補合約書、動 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第 三次增補協議書各1件(均影本) 為證,堪信屬實。而依相對 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形式上審查,已足以認定該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存在,且原審於本件裁定前,並已發函通知抗告人 ,就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抗告人就該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並無爭執等情,亦有該函文、送達證書及 抗告人所具之民事陳述意見暨聲請狀附於原審卷可憑。又查 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既已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而未受清 償,揆諸上開裁定意旨說明,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至抗告人雖執前揭情詞抗辯稱:抗告人之他債權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針 對抗告人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具狀聲請重整,暨聲請緊急處 分(案號:101年度整字第1號),日前業由該院裁定核准前開 緊急處分之聲請在案(案號:101年度聲字第174號)。依前開 緊急處分裁定所揭示之主文第一、二項內容,抗告人之債權 人自該裁定黏貼於該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內,不得行使對於 抗告人之債權,且自前開裁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抗告人之 債權人對抗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應予以停止。本件相對 人聲請鈞院裁定准為拍賣抵押物,其目的既為藉拍賣抵押物 以滿足其對抗告人之債權清償,其自應屬行使對抗告人債權 之行為,而為前開緊急處分裁定所禁止行為等語。惟按「聲 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此聲請所為之裁定,並無 確定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效力,自非債權之行使,此觀民 法第129條所定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並未將聲請拍賣扺押 物規定在內自明。股份有限公司裁定重整前,經法院以裁定 為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處分者,抵押債權人聲請 對該公司為拍賣抵押之裁定,法院仍應予准許。」(此有司 法院(73)廳民一字第0366號函意旨可參照)。本此,相對人 聲請對抗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尚非對抗告人行使債權 ,只係取得執行名義而已,非為緊急處分裁定所禁止行為, 須俟相對人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為強制執行始得謂為 「對抗告人行使債權」,原裁定為准許拍賣之裁定,顯然於 法有據。故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 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此為非訟事件法第24 條第1項所明定,而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 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呂明坤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 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 ├─┬────┬───────┬─────┬─────┬──┬──┬────┬───────┤ │項│財產編號│財產中文名稱( │帳面價值 │擔保價值 │數量│存放│廠商 │物品所在地 │ │次│ │ 英文名稱) │ │ │ │位置│ │ │ ├─┼────┼───────┼─────┼─────┼──┼──┼────┼───────┤ │1 │BUC0103 │PV主管路擴充並│9,905,393 │11,242,982│1 │F217│漢唐集成│臺中市大雅區秀│ │ │ │新增PV#06~10發│ │ │ │ │股份有限│山村科雅路17、│ │ │ │包工程 │ │ │ │ │公司 │19 、21號 │ │ │ │(PV SYSTEM │ │ │ │ │ │ │ │ │ │MAIN PIPE │ │ │ │ │ │ │ │ │ │EXPAND AND │ │ │ │ │ │ │ │ │ │ADD) │ │ │ │ │ │ │ ├─┼────┼───────┼─────┼─────┼──┼──┼────┼───────┤ │2 │MAC4461 │四廠自動化傳輸│5,555,548 │5,191,463 │1 │B3 │台灣村田│同上 │ │ │ │Phase1-1安裝 │ │ │ │-00 │機械股份│ │ │ │ │(AMHS Fab │ │ │ │-030│有限公司│ │ │ │ │4Phase 1-1 │ │ │ │ │ │ │ │ │ │Project │ │ │ │ │ │ │ │ │ │Installation) │ │ │ │ │ │ │ ├─┼────┼───────┼─────┼─────┼──┼──┼────┼───────┤ │3 │MAC4462 │同上 │5,555,549 │5,191,464 │1 │CH │同上 │同上 │ │ │ │ │ │ │ │-18 │ │ │ │ │ │ │ │ │ │-490│ │ │ ├─┼────┼───────┼─────┼─────┼──┼──┼────┼───────┤ │4 │MAC4463 │同上 │5,555,549 │5,191,464 │1 │B3 │同上 │同上 │ │ │ │ │ │ │ │-00 │ │ │ │ │ │ │ │ │ │-080│ │ │ ├─┼────┼───────┼─────┼─────┼──┼──┼────┼───────┤ │5 │MAC4464 │同上 │37,993,704│35,503,774│1 │B3 │同上 │同上 │ │ │ │ │ │ │ │-00 │ │ │ │ │ │ │ │ │ │-100│ │ │ ├─┼────┼───────┼─────┼─────┼──┼──┼────┼───────┤ │ │6 │MAC4465 │同上 │5,716,082 │5,341,477 │1 │B3 │同上 │同上 │ │ │ │ │ │ │ │-00 │ │ │ │ │ │ │ │ │ │-130│ │ │ ├─┼────┼───────┼─────┼─────┼──┼──┼────┼───────┤ │ │7 │MAC4468 │同上 │22,567,049│21,088,110│1 │B3 │同上 │同上 │ │ │ │ │ │ │ │-00 │ │ │ │ │ │ │ │ │ │-160│ │ │ ├─┼────┼───────┼─────┼─────┼──┼──┼────┼───────┤ │ │8 │MAC4469 │同上 │22,567,048│21,088,109│1 │B3 │同上 │同上 │ │ │ │ │ │ │ │-00 │ │ │ │ │ │ │ │ │ │-180│ │ │ ├─┼────┼───────┼─────┼─────┼──┼──┼────┼───────┤ │9 │MAC4470 │同上 │22,567,048│21,088,109│1 │B3 │同上 │同上 │ │ │ │ │ │ │ │-00 │ │ │ │ │ │ │ │ │ │-200│ │ │ ├─┼────┼───────┼─────┼─────┼──┼──┼────┼───────┤ │10│MAC4503 │租賃買回-晶圓 │5,902,956 │12,649,993│1 │C1 │PREMTEK │同上 │ │ │ │測試機 │ │ │ │-EFA│INTERNA-│ │ │ │ │(MOSAID 4205EX│ │ │ │ │TIONAL │ │ │ │ │Memor Tester) │ │ │ │ │LIMITE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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