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張育華律師
輔 佐 人 郭遠峰
被 告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李育錚律師
金玉瑩律師
江郁仁律師
蔣文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孫文一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智字第四號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查原告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創新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丘于川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認
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
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孫文一協助
等情,有智慧財產
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智院真儀101技協6字第10100022
07號函附卷
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
爰裁定由孫文一技術審查
官於本院101年度智字第4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