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順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為:破產法第72條規定「有破產聲請時,雖在 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 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又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 第158號裁定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因提起再審 之訴,聲明願供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除再審之 訴已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外,無論有無必要,法院均應酌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自明」,其意為諭示法院於合 乎要件之情況下,遇有聲請,即必須為停止執行程序等相關 保全處分之裁定,此雖為有關強制執行法之裁判,但足供為 破產法之重大參考。聲請人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 之窘境,業依破產法之規定,提出破產聲請,刻正抗告中。 而聲請人之工程保固款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倘該財產被 處分,明顯將影響宣告破產程序之進行,甚有不宜。故本件 顯有保全之實益存在。現聲請人之工程保固款業經台灣台東 地方法院扣押,情況危急,倘遭執行,恐將影響各債權人之 權益。故請裁准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必要之保全處分,俟日後 破產案件裁決後,再作後續之分配處置。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23日裁定駁回,駁回理由為:「…聲請人陳報該公司之資產 總價值為585,700元,並提出證物五之財產目錄一紙說明財 產內容,惟查該財產目錄僅簡要列出五筆工程保固金,並未 提出工程契約或請款單等可資證明該等保固金債權存在之文 件,且其中關於『嚴家淦故居工程保固金』一項,業主為何 亦屬不詳,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 查報補正上開事項,此裁定並於101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已難認其確有上開保固金債權財產之存 在;而本件聲請人之負債情形,除其自行陳報如證物四債權 人清冊所列對三越開發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10筆等總額達 2,103,900元之債務外,另經本院查明尚有應補繳之100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441,249元稅捐債務,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豐原分局中區國稅豐原四字第1010005561號函文在 卷可憑。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捐依法應優先其他普通債權受 償,聲請人復未陳報具體存在之現有資產,即其財產狀況顯 不足清償該應優先受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捐債權,其他債權 人無公平受償可能,倘貿然宣告破產,勢須優先支付破產財 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 ,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即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因仍無受 分配之可能,亦屬無益,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故本件並 宣告破產之實益」。雖聲請人對本院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 案未確定,惟本院既已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 而不應予宣告破產,則依本院前後一貫之立場及理由,本件 自亦無依破產法第72條規定命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