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尚耘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靜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尚耘機械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秀惠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
破產程序清償其
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
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尚耘機械有限公司(下
稱聲請人)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順公司)之二
位負責人
乃互為配偶,因名順公司經營不善,又遭遇經濟嚴
重不景氣,營收狀況大幅受到影響,積欠廠商貨款,周轉不
靈,為求能度過財務危機,只得以聲請人之名義向金融機構
借貸,
詎料仍無法轉虧為盈,終致聲請人受牽累,無法繼續
經營下去也宣告倒閉,因而陷於龐大之財務困境,根本償還
不了,故不得不請求依法清理公司之債務,請求法院宣告其
破產。而因其為法人,也無法依新施行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處理。聲請人現今之總負債約為新臺幣(下同)28,6
48,680元,該債務已超過其總資產甚鉅,實有必要依前開破
產法之相關規定宣告其破產,以維債務人及
債權人雙方之利
益,否則聲請人將永遠背負鉅額債務,永難再有翻身及生存
之餘地,
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資產、負債狀況如下:
㈠、依據聲請人陳報其資產為現金30萬元、可變現汽車2輛,殘
餘價值約5萬元,共35萬元。本院另命聲請人提出其100年度
資產負債表(101年5月18日申報),依據該資產負債表顯示
聲請人之資產尚有應收票據3,259,204元、應收帳款687,016
元、存貨3,426,014元、其他流動資產40,508元、留抵稅額
32,682元、固定資產734,769元。聲請人就應收帳款及應收
票據部分,於101年6月29日及101年101年7月20日函覆本院
有關應收帳款部分尚未收取,應收票據部分則均已存入銀行
代收等語。並
參諸本件聲請人係在101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
破產宣告,
上開資產負債表係101年5月18日作成,足見,上
開所列資產於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時應屬存在,自應計入本
件聲請人之資產。故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約為8,530,193元。
㈡、另依據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部分雖為28,648,680元。本院
依職
權函詢聲請人所列10名債權人債權金額為何,除臺中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3,179,316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為6,180,000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
341,333元、納達機械有限公司為75,000元、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已結清3J-7968號車貸,已無債權外,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聲請人
陳報債權額為377,000元)、
正鈦工業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86,100元)、佶高
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398,000元)、東昌工業社
(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259,500元)、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額為284,000元)未向本院陳報,則依
聲請人陳報之金額計算,則本件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11,1
80,249元。
㈢、依上可知,本件聲請人之
前揭資產顯不足以清償上開之債務
至明,其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
堪以認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債權人僅9名,其債權亦屬單純,如由律師擔
任破產管理人,其
報酬及所需程序費用
尚非甚鉅,則本件
破
產財團應尚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綜上所述,本件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除具有破產宣告原因外,亦有宣告破
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應予准許。次按破產管理人,應
就會計師或其他
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
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審酌卷附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函及附件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破產管理人基本資料表
,選任黃秀惠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
序之進行。末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
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
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
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
議
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
法第64條固定有明文,
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
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
民事庭與民事
執行處法官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
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之。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