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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墪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吾展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 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或當事人提起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 納裁判費或上訴裁判費,此為起訴或提起上訴所必備之要件 ,否則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 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即被告吾展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 ○ 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經查,上開建物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4,600 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房屋稅101 年課稅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2頁 )(原審誤認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2萬0,900 元,見原審 卷第2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而上訴人提 起上訴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則為2 萬9,269 元。茲被上訴人 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上訴人於上訴時亦僅 繳納上訴裁判費1 萬0,245 元,均有不足。是依上開說明, 被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683 元,上訴人應再 補繳上訴裁判費1 萬9,024 元。茲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惟當事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部分 ,則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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