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墪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吾展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肆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上訴。
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或當事人提起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
納裁判費或上訴裁判費,此為起訴或提起上訴所必備之要件
,否則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
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
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即被告吾展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
○ 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
經查,
上開建物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4,600 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房屋稅101 年課稅明細表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22頁
)(原審誤認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2萬0,900 元,見原審
卷第2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而上訴人提
起上訴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則為2 萬9,269 元。茲被上訴人
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上訴人於上訴時亦僅
繳納上訴裁判費1 萬0,245 元,均有不足。是依上開說明,
被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683 元,上訴人應再
補繳上訴裁判費1 萬9,024 元。茲限
渠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其起訴或上訴即不合法,應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佩韻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惟當事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部分
,則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