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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聲 請 人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上三人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相 對 人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代 理 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健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進德會計師為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 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聲請 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 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為2,300,000股 (即國票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800,000股、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480,000股、林回復持有20,000股),上開股數已佔相 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8,000,000股之3.38%。聲請人即為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相對人 96至99年之財務報表涉有不實而進行重編,且100年5月31日 財務報表顯示其資產大幅減損高達3億2865萬元,為釐清相 對人是否有虛增資產之情事,以及現在資產、業務之真實狀 況,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持有股份證明書等件為證。雖相對人抗辯 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增資認股程序後,相對人之總股數已 增為30,710,227股,而聲請人持股總數亦已變更為736,000 股 (即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76,000股、勝行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3,600股、林回復持有6,400股),僅 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4%,自不應選任檢查人等語 。惟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屬非訟事件,就相對人是否具備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3%之要件,僅得依主管機關登記公示之事項形式審查。本 件依聲請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形式審酌,聲請人之持股 總數確實已符合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要件,且相對人於 101年2月29日到庭承認於相對人尚未減資後又增資時,聲請 人持有股數有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是認本件聲 請人於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以101年4月17日會總 發字第101075號函推薦張進德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張進 德會計師係由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 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 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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