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如
聲 請 人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上三人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相 對 人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代 理 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健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進德會計師為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
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
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
要旨可資參照
。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
非訟事件,祗須聲請
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
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為2,300,000股 (即國票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800,000股、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480,000股、林回復持有20,000股),
上開股數已佔相
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8,000,000股之3.38%。聲請人即為繼
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相對人
96至99年之財務報表涉有不實而進行重編,且100年5月31日
財務報表顯示其資產大幅減損高達3億2865萬元,為釐清相
對人是否有虛增資產之情事,以及現在資產、業務之真實狀
況,
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
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及
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持有股份證明書等件為證。雖相對人
抗辯
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增資認股程序後,相對人之總股數已
增為30,710,227股,而聲請人持股總數亦已變更為736,000
股 (即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76,000股、勝行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53,600股、林回復持有6,400股),僅
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4%,自不應選任檢查人等語
。
惟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屬
非訟事件,就相對人是否具備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3%之要件,僅得依
主管機關登記公示之事項形式審查。本
件依聲請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形式審酌,聲請人之持股
總數確實已符合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要件,且相對人於
101年2月29日到庭承認於相對人尚未減資後又增資時,聲請
人持有股數有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是認本件聲
請人於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
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當之會計
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以101年4月17日會總
發字第101075號函推薦張進德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張進
德會計師係由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
予以檢查,對於聲請
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
檢查人。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