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李伊彤
相 對 人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新燦
代 理 人 王泳盛
上列
聲請人即檢查人聲請酌定檢查人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應由相對人負
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
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
暨
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選
派檢查人事件,委派辦理相對人之檢查工作,業已檢查完成
,並出具檢查報告書,
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
同)181,500元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選任為相對
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
可
參(
參照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卷外之檢查報告書),核
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民國99年至100年7月31日之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及營業情形,其工作內容包含:㈠查核相對人
100 年度第一次股東常會會議議程及紀錄、㈡查核相對人
100年1 月至7月之損益分析表、100年度401申報書、㈢查核
股東盈餘分配及股權轉讓數額之計算參考數額、㈣內控評估
、檢查規劃、㈤整理分析相關資料並撰寫檢查報告等。本院
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
查之結果,
復於101年12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
到7日內表示意見,
迄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另社團法人台
灣省會計師公會102年1月24日號函表示聲請人請求之酬金,
並未明顯超逾業界一般收費行情標準,經審酌前開
等情,爰
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81,500元為
適當,並由相對人負
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