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元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清標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三洋
熱能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