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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元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標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洋 熱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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