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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吳姚記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英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5,65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9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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