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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5,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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