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良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第一段第七列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內補
繳」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