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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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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段第七列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內補 繳」之記載,應更正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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