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
代理人 周正義
之2
本件原告與
被告凱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6,
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