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懿倫
被 告 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下俊彥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1年
度司促字第212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