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 被   告 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下俊彥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 度司促字第21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