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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國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 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 14,16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66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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