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李月英
被 告 張明政
被 告 華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翠虹
上列
當事人間間請求返還土地及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2萬2570元(計算式:即(6.39×2×31,500元)+120,000元=
522,5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