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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還土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李月英 被   告 張明政 被   告 華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虹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2萬2570元(計算式:即(6.39×2×31,500元)+120,000元= 522,5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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