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6號
法定
代理人 廖益民
訴訟代理人 廖益志
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1,4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