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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武威營造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廖益民 訴訟代理人 廖益志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1,4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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