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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宗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月秋 被   告 統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司促字第25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33,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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