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立倢海運
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瑞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被 告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誠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