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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張連財       張邱香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余秋香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張連財、 張邱香妹請求被告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余秋香連帶給付原告 張連財、張邱香妹各新臺幣(下同)2,819,914元,應各徵收裁 判費28,918元、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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