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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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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移轉商標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陳怡秀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中華康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商標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參諸原告起訴狀所陳兩 造係約定原告自訴外人趙海燕處購得商標權,作為被告將系爭商 標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停止條件,及原告係以民幣200萬元價格 自訴外人趙海燕處購得該商標權等情以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961萬6000元【即以原告起訴繫屬本院(即民國101年 8月14日)之匯率(即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808元)計算, 前揭人民幣200萬元,折合新臺幣961萬6000元】,有原告起訴狀 (含本院收件章戳之日期)、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表附卷可按。前 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2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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