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好克彥
被 告 向克仁
被 告 帥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5,646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
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0,796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