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榮
被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