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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久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誠鋼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4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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