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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新速爐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經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000元,應繳裁判費 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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