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怡堡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發起重行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77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