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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林憲志       蕭啟文       朱明輝       林文科       吳老枝 被   告 聯豐精密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魁楨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林憲志、蕭啟文、朱明輝 、林文科、吳老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336,608元、1,844,544元、2,333,760元 、2,471,040元、2,26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 14,266元、19,315元、24,166元、25,552元、23,47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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