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林憲志
蕭啟文
朱明輝
林文科
吳老枝
被 告 聯豐精密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魁楨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林憲志、蕭啟文、朱明輝
、林文科、吳老枝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336,608元、1,844,544元、2,333,760元
、2,471,040元、2,26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
14,266元、19,315元、24,166元、25,552元、23,47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