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瀚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淑芳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水再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009號),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繳
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2,27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