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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徐江永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卡蓮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其民事   起訴狀所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0   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又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   101年5月3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8   ,850元,及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120元,俟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行補徵5,1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前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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